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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次高空抛物虽未造成伤亡仍构成犯罪
时间:2023-12-22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多次随意抛掷物品,抛掷高度和抛掷物足以产生致人伤亡的冲击力,且抛掷物坠落区域随时可能有人经过,虽仅造成较小财产损失,但对他人人身产生了具体、紧迫危险,达到了高空抛物罪“情节严重”的入罪标准

为泄私愤,一男子醉酒后多次从27楼扔下家中物品。近日,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,法院以高空抛物罪判处黄某某拘役,并处罚金,判决已生效。

7月30日,黄某某因琐事与妻子吵架,随后离家外出饮酒。次日上午,黄某某酒后回到家中,发现妻子不在,心中不满,于是开始在家中砸摔物品。他先将家里的木质座椅、沙发凳、空易拉罐以及其他杂物扔到门外的走廊,然后分5次从27楼走廊的窗户向楼下抛掷上述物品。

据悉,黄某某所住楼层窗户的下方是电动车停车棚及人行道。黄某某发泄期间,其抛掷的木质座椅砸中了停车棚棚顶并致棚顶破损。小区保安在巡逻时发现停车棚顶部出现一个窟窿,旁边散落着木质椅子碎片和停车棚顶部的材料碎片,人行道上也散落一些杂物。保安查看监控发现相关物品是从27楼丢下的,遂报警。

面对办案人员的讯问,黄某某表示后怕:“车棚平时会有人去停车和充电,人行道也是经常有人在走的,还好我丢下去的东西没有砸到人,现在真的很后悔。”案发后,黄某某赔偿了小区物业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。

随后,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同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。承办检察官认为,黄某某多次随意抛掷物品,抛掷高度和抛掷物足以产生致人伤亡的冲击力,且抛掷物坠落区域随时可能有人经过,虽仅造成较小财产损失,但对他人人身产生了具体、紧迫危险,达到了高空抛物罪“情节严重”的入罪标准,于10月19日以涉嫌高空抛物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。

10月25日,法院经审理认定,黄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,情节严重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遂作出如上判决。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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